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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
| 阿拉山口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抽查比例10%,结合年检一年一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提高执法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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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 阿拉山口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对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受灾人员、医疗救助人员、临时救助人员的救助情况监督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抽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提高执法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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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地名工作的监督检查
| 阿拉山口市民政局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抽查比例10%,结合年底考核一年一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提高执法检查的效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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