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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23:05 浏览次数:

项目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要求

1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二款: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计划报送和实施情况、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用水单位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等。

随机抽查的比例为100%;频次取水量大的单位一年2次,取水量小的单位一年1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的方式。

要求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经批准的取用水要求实施。

2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本市辖区建设工程项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第二款: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2004年第22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监督检察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是否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

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个别项目整改未到位的频率增加1-2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的方式。

对个别建设项目整改未到位的开展执法“回头看”。要求按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