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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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保险稽核
| 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全年抽查全市参保单位的20%,每年2次
| 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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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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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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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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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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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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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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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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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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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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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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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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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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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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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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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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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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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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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阿拉山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 1.主动监察
| 1.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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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 | 2.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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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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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 2.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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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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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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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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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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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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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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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检查
| 阿拉山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 1.主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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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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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法使用未成年人群和女职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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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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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检查
| 阿拉山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1.《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件
| 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 1.主动监察
| 1.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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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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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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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检查
| 阿拉山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主席令第65号)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 1.主动监察
| 1.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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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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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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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检查
| 阿拉山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 1.主动监察
| 1.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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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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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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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务派遣
| 阿拉山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1.劳动合同法第58、92条
|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 1.主动监察
| 1.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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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 2.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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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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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92条
|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 2.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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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92条
| 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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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92条
| 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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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第92条
| 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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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 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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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92条
| 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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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92条
| 10.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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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92条
| 1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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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92条
| 12.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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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 13.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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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劳动合同法第92条
| 1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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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 15.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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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劳动合同法第66、92条
| 16.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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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22条
| 17.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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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
| 18.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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