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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细则

阿拉山口市地方税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阿拉山口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4日 13:22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税收环境,加强间协作能力,及时满足纳税人服务诉求,推动纳税服务意识,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2017年“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46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升监管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走访了解情况、收集建议、解答问题,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局推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范围内由阿拉山口市地方税务局管辖区的纳税单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营造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对纳税单位的监管事项,完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根据税法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纳税单位,建立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纳税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名录库。名录库应当包括纳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执法监管责任科室等。纳税单位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根据登记、注销的变动,定期对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六条: 根据市地税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纳税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涉税违法事项的纳税单位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九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开展抽查,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纳税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告,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与教育并举。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