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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流程

来源: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7日 17:53     浏览次数: 打印    

(一)工作内容

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

6.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

(四)所需资料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残疾、失地农民等证明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申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初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

3.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后,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4.认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后,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在《就业创业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六)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业务咨询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2281069

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5332379

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7710780

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699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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