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办理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社会保险补贴。
(二)服务对象
毕业两年内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未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
(三)工作依据
《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6〕157号)。
(四)申请条件
个人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应持本人证件和相关材料,按季度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经核实、审核后,出具《高校毕业生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填写《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六)工作时限
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结算。
(七)办理地点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2281069
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5332379
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7710780
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6998069
博州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服务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