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办理用工单位(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
(二)服务对象
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指具有新疆户籍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未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未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6〕157号)。
(四)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企业新招用员工(新疆籍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新招用员工缴费的明细账单;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企业(用人单位)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2.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其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或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
3.季度终了后,填报《企业申请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按规定报当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工作时限
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结算。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地点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2281069
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5332379
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7710780
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6998069
博州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办理服务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