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服务对象
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三)工作依据
《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6〕157号)。
(四)所需资料
个人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应持本人证件和相关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经核实后,出具《灵活就业认定证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六)工作时限
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结算。
(七)办理地点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2281069
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5332379
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7710780
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电话:0909-6998069
博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服务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