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阿拉山口市消防窗口一次性告知单
欢迎您来消防窗口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请准备下列材料。谢谢您的配合。
一、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需提供的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 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 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3、消防协议、场所平面示意图、单位情况一览表、消防安全责任人登记表、消防安全管理人登记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未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9、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10、火灾公共责任险投保复印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场、大型集贸市场及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共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共聚集场所投保火灾公共责任险)
11、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及“三化”达标标准。
三、办事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备注: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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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消防工作人员已一次性告知本人。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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