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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11·14”事故评估报告

来源: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9日 17:23     浏览次数: 打印    

阿拉山口市丝路风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11·14”大型机械伤害一般事故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11月14日12时左右,阿拉山口市丝路风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三号楼西北处一辆轮式挖掘机在倒车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要求,对阿拉山口市丝路风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11·14”大型机械伤害一般事故开展评估工作,现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报告如下:

一、事故评估工作过程

2024年10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阿拉山口市丝路风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11·14”大型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评估事故有关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等落实情况。

评估组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和研究落实。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新疆兴泽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新疆兴泽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2.精河县宏卓机械租赁部。

处理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新疆兴泽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3.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市分公司。

处理建议:建议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山

口市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企业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10日内,报阿拉山口市应急管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理局。

处理结果:按照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

下发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市分公司处罚结果的通报》(新疆路桥北疆[2023]54号)处罚决定,给予新疆路桥北疆公司阿拉山口市分公司全公司通报批评,取消阿拉山口市分公司本年底先进集体评优选先资格。

3.阿拉山口市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建设局在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全体会议上对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

4.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处理结果:因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对违章违规行为制止不及时,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

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建议,根据相关规定对

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1.马某某,精河县宏卓机械租赁部轮式挖掘机司机。

处理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

关。

处理结果:马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阿拉山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阿拉山口市公安局移送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2.姚某,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阿拉山口市丝路风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负责人。

处理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由企业依据内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0日内报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处理结果:按照《关于对姚利、赵博龙两位同志处罚结果的通报》(新北疆阿分[2023]7号)处理结果,给予姚利当前岗序下调一级,当月考核不合格,取消本年度绩效发放,取消本年度评优选先资格,三年内公司内部不予职务晋升,并予以通报批评。

3.赵博龙,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阿拉山口市丝路风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现场安全员。

处理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由企业依据内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0日内报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处理结果:按照《关于对姚利、赵博龙两位同志处罚结果的通报》(新北疆阿分[2023]7号)处理结果,给予赵博龙当前岗序下调一级,当月考核不合格,取消本年度绩效发放,取消本年度评优选先资格,三年内公司内部不子职务晋升,并予以通报批评。

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细化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组织从业人员重新签订安全责任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公司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新入场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是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通过班前晨会提醒、日常工作巡查等方式提高工人自觉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意识,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人予以批评改正和处罚。

2.新疆兴泽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拧紧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三级交底质量,加强设备操作员对操作规范、规程和风险后果的理解和认知;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严禁违章操作。

3.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完善监管流程,严格监管执法,提升安全生产法治保障水平,推动落实对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巡检、抽检、互检等执法检查全覆盖,消除监管盲区,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是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科学编制执法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对参建单位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隐患一抓到底、彻底解决,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

三、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评估组在此次评估工作中未发现评估对象在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

四、总体评估意见

阿拉山口市丝路风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11·14”大型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在事故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已发各相关单位要求落实。评估组经评估认为,各相关单位基本能够按要求报送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情况已得到落实,未发现存在擅自变更、降低标准等间题。所涉及单位对提出的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进行了相应研究并落实相关举措。涉事单位能够认真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各级安逐生产培训教育力度,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通过事故评估组检查评估,阿拉山口市丝路风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11·14”大型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追究、处理和其他整改措施等均得到落实,达到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的目的。

阿拉山口市丝路风情小区二期建设

项目“11·14”大型机械伤害一般

事故评估工作组

2024年12月16日

审核人:武力肯·特尼斯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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