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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1日 20:15 浏览次数:

2023年5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阿拉山口鑫新潮超市在售的葵花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1.8升/瓶、生产日期:2023年2月23日、生产商标:乌鲁木齐世纪新油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阿拉山口鑫新潮超市在售的葵花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1.8升/瓶、生产日期:2023年2月23日、生产商标:乌鲁木齐世纪新油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检验中检出缩水甘油酯(以缩水甘油计)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葵花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

(三)经营户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发现抽检不合格的问题后,阿拉山口市鑫新潮超市积极配合调查,联系供货商反映此次抽检结果,通知供货商在全州范围进行召回该批次返回至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并提供该批次食用植物油出厂检验报告,商家承诺做好进货查验义务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审核人:丁鑫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