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许可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自2002年9月29日起实施。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2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审批许可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通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3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通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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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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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2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项目目录射击、武术、散打、拳击、摔跤、柔道、航空、跳伞、热气球、滑翔、滑翔伞、动力伞、汽车、登山、探险、攀岩、滑雪、自然水域游泳、漂流、摩托艇、龙舟、赛马、赛车、摩托、气功等特种体育经营项目和大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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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举办建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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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