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事项 |
实施机关 |
审批 层级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许可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自2002年9月29日起实施。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
2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审批许可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通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3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通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
5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2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项目目录射击、武术、散打、拳击、摔跤、柔道、航空、跳伞、热气球、滑翔、滑翔伞、动力伞、汽车、登山、探险、攀岩、滑雪、自然水域游泳、漂流、摩托艇、龙舟、赛马、赛车、摩托、气功等特种体育经营项目和大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
|
6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举办建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7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
8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须做其他用途的审查批准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9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
10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批准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
11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12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
13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14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
15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
16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5号,经2004年11月2日局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第十四条: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
17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5号,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
|
18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二百九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5号,经2004年11月2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
|
19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20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审核 |
阿拉山口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县市区级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第一款: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
|
21 |
阿拉山口市党委宣传部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阿拉山口市党委宣传部 |
县市区级 |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
22 |
阿拉山口市党委宣传部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阿拉山口市党委宣传部 |
县市区级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
|
23 |
阿拉山口市党委宣传部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核发 |
阿拉山口市党委宣传部 |
县市区级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
24 |
阿拉山口市党委宣传部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阿拉山口市党委宣传部 |
县市区级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