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申报护士执业需提供材料:1.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原件;2.毕业证书原件;3.身份证;4.1寸正面彩照2张;5.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6.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7.单位聘用合同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8.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审核人:何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