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修订)
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卫生部令第24号)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医生执业注册需提供材料:
1.办理执业(助理)医师注册业务人员汇总表;2.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规培证明;5.培训考核合格证明;6.医师资格证书;7.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审核人:何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