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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来源:阿拉山口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6日 12:42 浏览次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受理条件:(设立的港澳台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二)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四)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提供材料

审核人:何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