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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1:20     浏览次数: 打印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行政检查标准

备注1

备注2

1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三)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六)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按规定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包括管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情况

2.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情况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等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一书一签”传递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情况

5.硝酸铵生产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未落实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提出的安全风险削减措施,硝酸铵储存数量超过评估结果等情形);硝酸铵储存设施监测监控有效运行 (包括掉线、离线或者无法查看等情形)。硝酸铵溶液储罐的热源温度和储罐溶液浓度、温度不满足GB 44022的要求;硝酸铵溶液储罐实现硝酸铵溶液浓度在线监测功能情况

6.危化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与应急部保持一致。2026年4月30日前,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监督检查

2026年5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实施监督检查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2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事项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有效情况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重心下移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三)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六)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事项

1.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产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与许可范围一致、法人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情况

2.工艺管理:装置(设施)安全联锁及使用情况

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4.设备设施管理情况:有毒气体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设备情况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一书一签”传递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情况

6.危化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4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事项

1.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的烟花爆竹与许可范围一致、法人与营业执照一致情况

3.烟花爆竹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5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执行情况

2.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情况

3.硫化氢防护情况

4.放射源的领取、运输、使用和防护情况

5.储油罐安全管理情况(无泄漏、无油污、接地电阻少于10Ω,罐盖要随时上锁,有专人监管)

6.石油天然气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6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油气长输管道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2.管道安全保护、安全运行情况

3.油气等危化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7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7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机构重点检查事项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情况

2.按时上报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情况

3.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情况

4.化学品鉴定分类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8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工贸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冶金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得设置在危险区域的制度执行情况

2.吊运铁水、钢水的起重机备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检测制度落实情况

4.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5.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设置情况

(三)有色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情况。

2.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3.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四)建材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水泥筒形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2.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3.柴油罐等燃料罐防雷、防静电措施的落实情况

4.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五)机械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超过21吨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

3.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防雷、防静电措施的落实情况

4.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

5.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出的防水措施落实情况

6.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保持情况

7.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含电阻炉、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

8.整体热处理的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9.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

10.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11.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涂装烘干系统定期清扫烟囱中沉积物措施的落实情况

13.使用易燃易爆清洗剂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4.密闭半密闭空间防止易燃易爆气体聚集的措施落实情况

15.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六)轻工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涉及烘制、油炸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

2.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3.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白酒生产企业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5.白酒生产企业白酒储罐的防雷措施

6.制浆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

7.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8.电池制造企业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防爆情况

(七)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2.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3.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4.粉尘清扫制度执行情况

5.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6.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7.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八)纺织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2.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的安全防护措施

3.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烟草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十)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十一)工贸行业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十二)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9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进行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12月17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统筹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培训所具备的条件、培训管理制度执行、培训过程管控、培训档案建立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建立考试档案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二)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检查事项

1.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情况

2.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3.安全培训机构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10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抽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应急预案及预案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

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3.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配备情况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11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检查事项

1.恶意竞争情况

2.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情况

3.从业人员能力和保持情况

4.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5.过程控制及质量控制情况

6.服务结果公开情况

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二)检查、规范指引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12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严格落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事故管理制度情况

2.事故报告情况

3.事故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修改完善情况

5.其他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1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2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1.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情况

2.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3.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建设情况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14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淘汰落后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情况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

13.发包出租管理情况证照齐全情况

(二)煤矿重点检查事项

1.证照齐全情况

2.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情况

3.矿用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情况

4.图纸完整情况(图纸完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正确标记)

5.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合规及发放情况

6.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及实施情况

7.煤矿地质测量机构、人员情况及地质保障情况

8.煤矿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

9.煤矿行业标准落实情况

(三)非煤矿山重点检查事项

1.证照齐全情况

2.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情况

3.图纸完整情况(图纸完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正确标记)

4.矿用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

5.非煤矿山行业标准落实情况

(四)检查、规范指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15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公布,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1.临震应急期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2.应急组织人员设置情况

3.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4.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16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防汛抗旱检查

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1.各类防洪设施、防洪工程设施运行情况

2.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把群众撤离险区情况

3.水库、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情况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梳理确定

审核人:武力肯·特尼斯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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