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1.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是否存在工作推进不力; 3.是否存在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情况; 5.是否存在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情况; 6.国有企业是否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二)对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优待政策的行政检查: 1.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是否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2.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是否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3.对安排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三)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是否按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2.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是否按规定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是否按规定享受优待。 4.残疾军人是否按规定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5.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军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是否按规定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对机关群团、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关于残疾军人的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是否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是否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2.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是否按规定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