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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梳理确认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阿拉山口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8:43     浏览次数: 打印    

序号

自治州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行政执法检查标准

备注

1

自治区民政厅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博州阿拉山口市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厅梳理确定。

2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1.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是否存在工作推进不力;

3.是否存在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情况;

5.是否存在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情况;

6.国有企业是否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二)对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优待政策的行政检查:

1.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是否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2.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是否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3.对安排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三)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是否按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2.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是否按规定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是否按规定享受优待。

4.残疾军人是否按规定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5.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军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是否按规定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对机关群团、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关于残疾军人的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是否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是否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2.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是否按规定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审核人:蒙·巴孜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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