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于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规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规章】《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