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章】《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规章】《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三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1.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 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 5.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是否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6.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7.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 8.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9.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1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1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1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或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是否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1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 15.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是否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6.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17.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2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21. 用人单位发布或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是否真实、合法 2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 23.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2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2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6.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是否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7.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是否符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保工作方案,核实有关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等规定 29.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是否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30.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规定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