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阿拉山口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章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学习、普及学习和再培养培训。
(四)负责指导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学生资助的政策;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和科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六)指导教育系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做好应急协调和各类措施的监督落实工作。
(七)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学前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
(八)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教师培养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教师招聘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九)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材和中小学教辅用书的征订和备案工作。
(十)指导教育系统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负责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监测、研究、科研和文化保护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组织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
(十二)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三)完成阿拉山口市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审核人:张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