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承担和落实自治州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㈡ 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㈢ 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组织自治州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㈣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州、市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对环境自主验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㈤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负责排污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㈥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㈦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源、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㈧负责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制度,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自治区、自治州工作要求进行监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组织协调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㈨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和规范;协调组织建设全市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报制度,负责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㈩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审核人:夏力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