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决定。
㈡负责市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市各部门、镇(街道)外事工作,协调处理本市重要涉外事务。
㈢负责贯彻执行、协调推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事项,并对外事工作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负责政策指导、情况通报、业务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㈣围绕市中心工作,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外事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重点推动与周边国家地方层面各领域合作。
㈤负责来本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工作;负责驻华外交人员来本市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统筹协调市领导外事活动服务工作。
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安全事务;配合自治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境外安全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安全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活动的管理。
㈦负责本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承办本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外国签证的申报,审发一次性和审报多次往返应邀访华外国人的签证通知函电。审报领事认证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业务。
㈧负责外国驻本市官方、半官方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案(事)件及其他涉及在本市外国人员、机构管理的重要事项。通过自治区外办、自治州外办协调有关部门向境外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和协助。
㈨负责外交部授权和自治区外办、自治州外办委托、安排的国界勘界、联检及边界日常管理维护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边境涉外工作;指导并参与邻国情况调研以及与邻国地方交往、邻国地方涉外事务处理等工作。
㈩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安排的境外记者来本市采访的管理和服务。
(十一)负责协调本市的官方和民间对外交往事宜;管理和指导友好城市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涉港澳事务审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侨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口岸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口岸“大通关”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口岸通关联检单位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口岸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口岸通关高效安全畅通;负责口岸运行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督促口岸查验单位履行职责,按各自的职能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和检疫;负责提出口岸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建设、改造和完善设施计划;贯彻落实国家口岸办部署的其他工作。
(十四)完成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安排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核人:艾孜友拉·再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