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力保护设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1.电力企业是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2.电力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监督考核。 3.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开展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 4.电力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5.电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6.电力企业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7.电力企业是否建立和运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8.电力企业是否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9.电力企业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0.电力企业是否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11.电力企业是否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和电力事故信息及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12.电力企业是否将“三外”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统一管理。 13.电力企业是否做好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 14.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