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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市政办发〔2018〕105号 关于成立阿拉山口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6日 17:47 浏览次数:

市政办发〔2018〕105号

关于成立阿拉山口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知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灾害防御体系,切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处置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经阿拉山口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成立阿拉山口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组成如下:

长:

阿力木江·肉孜

市党委副书记、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口岸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

德力夏提·尼加提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口岸管委会副主任

刘存益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员:

张同良

艾比湖镇党委书记、镇长、阿拉套街道党工委书记

地力夏提

市政府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主任

邢本超

艾比湖镇党委副书记、艾比湖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董玉玲

阿拉套社区党支部书记

尚强利

金港社区党支部书记

蔡 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党组副书记、主任(局长)、统计局局长

李耀泽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局长(主任)、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党工委副书记

张玉清

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黄 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

宋启云

市农林畜牧兽医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任科员

王 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

刘文新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丁 鑫

市新兴组织党工委副书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残联理事长

危成勇

市科技局局长、地震局局长、科协主席

孙红卫

市教育局局长

马永军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刘 勇

市旅游局副局长

曹得虎

市水利局(水务局)副局长

王金山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许海龙

市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程 刚

市边防大队大队长

李 辉

市供电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

宋建军

市电信公司经理

李 梅

市移动公司经理

赵 鹏

市联通公司经理

吾 冰

人保财险阿拉山口营销部经理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㈠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安排部署,研究制定适合阿拉山口市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政策措施,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

㈡ 负责组织多部门联合会商,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发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对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的灾情作出评估。

㈢ 针对阿拉山口地区出现的大风、寒潮、高温、低温、大雾、雪暴、雷电、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组织部门联动,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侵袭的地点进行指导。

㈣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职责的制定,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督查各成员单位预案、物资储备、资金、队伍建设和人员、措施到位等情况,并就各单位对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一指挥气象灾害防御、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㈤ 负责调整充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机构的工作力量,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㈠ 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指挥部调度指令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气象灾害防御各类会议。

㈡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方案;依据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指挥部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可能出现气象灾害的地点和部门提出建议;抓好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

㈢ 负责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决策服务预报意见;通过阿拉山口气象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即将发生或已发生重大灾情和险情时,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汇报。

㈣ 负责编制阿拉山口市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制定镇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负责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负责拟定应对气候变化和气候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方法。

㈤ 负责检查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和防御措施落实情况。负责指导我市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的管理工作。

㈥ 负责督查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前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㈦ 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负责制定适合本单位或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㈠ 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情况通报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协调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㈡ 市气象局:研究落实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划和应对措施;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气象灾情调查、信息共享、影响评估、联动联防和科技攻关工作;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开展对城乡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负责行业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

㈢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各社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专人分管负责,做好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员和协理员的聘用和变动登记工作,协同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工作;根据指挥部要求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做好本辖区气象服务各项工作,同时配合做好区域自动气象站的安装和维护;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工作;协同做好辖区内防雷减灾等各项工作。

㈣ 市发改委: 按照相关预案和市应急办的决策部署,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项目建设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参与和指导重点工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防控工作。

㈤ 市财政局: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气象灾害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做好经费保障;监督、检查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㈥ 市商信委:协同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和气象灾害联动联防工作制度;组织商业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期间的物资保障;配合气象部门做好化工经营企业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等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㈦ 市公安局: 协同建立道路交通气象灾害联动联防工作制度;做好道路交通防御气象灾害的组织、管理;会同气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下的交通管理信息和重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制度;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维护、灾害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开展救援工作;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

㈧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设施安全;指导灾后重建规划、设计与建设;做好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现场的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响应工作。

㈨ 交通运输局:建立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协同建立道路交通气象灾害联动联防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负责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道路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运输、被困车辆及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㈩ 市环保局: 负责提供因气象条件引发的全地区环境污染的监测信息资料,指导做好环境污染及其危害的动态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信息,开展天气气候事件对大气、水和环境质量等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

(十一)市水利(水务)局:在水利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负责监测、发布流域洪水等相关信息;建立雨情、汛情、旱情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在气象灾害引发洪水、山洪、干旱等灾害时,负责监测、发布相关信息和防洪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水利工程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

(十二)市农林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林业资源的动态监测与保护,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灾情况,上报灾情信息并提出防灾减灾措施建议,指导开展灾区灾后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应急处置、抗灾救灾、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协同建立林业气象灾害、病虫害测报和气象灾害对林业生产影响评估会商制度;开展林业病虫害发生、林区防火、动物疫情的监测等信息共享发布、预测预警和影响评估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十三)市安监局:协同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以及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认证;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因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指导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 建立气象、水利、农林畜牧等成员单位间的地质灾害基础资料共享、联动联防、灾情会商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开展因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评价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气象部门联合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防御规划、监测防治等;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地质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

(十五)市民政局:协同艾比湖镇、各社区积极协助做好气象部门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措施;协同气象部门做好灾情的调查、评估,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形成科学救灾、防灾体系建设;发生气象灾害期间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核查和灾情上报;负责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灾后救助救援和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生存性救灾物资的采购、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救灾应急响应。

(十六)市科技局:协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工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科技项目申报;协同做好全市太阳能、风能和气候区划等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做好阿拉山口市气象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创工作。

(十七)市教育局:与气象局协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负责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中小学、幼儿园等场所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负责组织及时传达防灾紧急公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抗灾救灾防御工作,宣传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组织建立学校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校园。

(十八)市卫计委:负责市管辖范围内的灾后疫情监测防御工作以及做好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救灾防病的各项工作,配合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防灾减灾防御和救助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救灾防病的各项工作;对受灾地区饮用水及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负责提供因气象条件引发的突发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条件对人体健康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技术指导;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十九)市旅游局:规范旅游行业建立气象灾害预案;协同做好旅游景区(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及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指导和规范重点旅游景区(点)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反馈制度;负责旅游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负责遇险、被困、伤亡游客的救援、救助和善后工作;负责灾区旅游业的恢复等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二十)市广播电视台:建立定时播发天气预报、及时插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制度;共同做好广播电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气象灾害防御科学知识普及宣传等。

(二十一)市消防大队:协同气象部门对容易因大风、雷击、高温等气象灾害引发火灾的单位和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因气象灾害引起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及其他事故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市边防大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援,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二十三)市供电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抢险抢修工作,配合市应急办在突发应急气象灾害时对非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抢修,保障城镇居民用电及工业生产用电需要;在电力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电力设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

(二十四)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案体系,负责对因气象灾害发生时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和公用电信网的通信畅通;并汇同市应急办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有关预案的工作流程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针对公益性气象预警信息建立绿色发布通道,协同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做好公共通信设施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规范、监督工作;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二十五)财险公司:协同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协助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积极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理赔工作。

2018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