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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市政办发〔2018〕106号 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6日 17:50 浏览次数:

阿市政办发〔2018〕106号

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阿拉山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阿拉山口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山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组成

   二、指挥机构运行

第三章 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预警

   二、预警与预防联动机制

   三、预警准备

   四、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第四章 应急处置

   一、灾情信息报告

   二、响应启动

   三、部门响应联动

   四、分级分灾种应急响应

   五、应急处置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七、信息公布

   八、应急终止或解除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一、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

   三、征用补偿

   四、灾害保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二、财力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通信保障

   五、基本生活保障

   六、交通运输保障

第七章 附则

   一、多种灾害预警

   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职责

   三、名词术语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五、制定与解释部门

   六、实施时间

附件:气象灾害应急启动流程图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阿拉山口市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阿拉山口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寒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大雾、雷电、冰雹、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洪水、地质灾害、城市火险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阿拉山口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有机结合,科学互补,将常态减灾,作为基础性工作,坚持防灾抗灾救灾过程有机统一,增强全社会低于和应对气象灾害能力。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作用,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科学管理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合作。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建立各级、各部门的信息互换、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机制,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响应,自行启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一、指挥机构组成

1.阿拉山口市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阿拉山口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指挥机构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市应急办公室、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林畜牧兽医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医院、市旅游局、市消防大队、市边防大队、乌鲁木齐铁路局阿拉山口站、市供电公司和通信保险部门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单位。

2.市及以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制

参照阿拉山口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艾比湖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多部门联动机制

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市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实现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与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衔接,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加强联络员队伍建设。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并确定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灾前、灾中和灾后的监测预警信息传递、预防规避、应急响应等常态化管理工作。

加强联合会商。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遇有可能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安排市气象应急办公室负责召开多部门联合会商会或召集市有关单位应急联络员召开会商会,讨论和研判气象灾害发生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制定联合防灾减灾具体措施,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与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衔接。

二、指挥机构运行

当气象部门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或已经发生严重气象灾害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防御、应对处置工作。常态情况下,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适时召开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会议,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制度,商议防御措施,安排部署防御应急工作。

1.各部门、各单位应急联动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特征及发展态势,结合影响区域的地理环境、经济、人口、社会运行状态等指标,综合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对本地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做出灾情预估,并提出各自应急准备和防御措施。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和影响程度,召集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及已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信息,交换有关灾情和险情信息,综合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根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解除市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市气象灾害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向市政府领导和自治州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的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升级和终止建议及抢险救灾决策依据;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要求,提供相应的气象服务保障;根据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严重程度,适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络员队伍的日常组织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灾情调查、收集、分析、评估和总结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研讨工作;适时开展卫星遥感、交通气象和雷电防护等技术服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社会宣传,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宣传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报道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应急处置动态。

市发改委:按照相关预案和市应急办的决策部署,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项目建设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参与和指导重点工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防控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气象灾害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做好经费保障;监督、检查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市公安局:协同建立道路交通气象灾害联动联防工作制度;做好道路交通防御气象灾害的组织、管理;会同气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下的交通管理信息和重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制度;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维护、灾害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开展救援工作;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设施安全;指导灾后重建规划、设计与建设;做好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现场的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响应工作。

交通运输局:建立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协同建立道路交通气象灾害联动联防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负责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道路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运输、被困车辆及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环保局:负责提供因气象条件引发的全地区环境污染的监测信息资料,指导做好环境污染及其危害的动态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信息,开展天气气候事件对大气、水和环境质量等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

市水利(水务)局:在水利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负责监测、发布流域洪水等相关信息;建立雨情、汛情、旱情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在气象灾害引发洪水、山洪、干旱等灾害时,负责监测、发布相关信息和防洪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水利工程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

市农林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林业资源的动态监测与保护,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灾情况,上报灾情信息并提出防灾减灾措施建议,指导开展灾区灾后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应急处置、抗灾救灾、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协同建立林业气象灾害、病虫害测报和气象灾害对林业生产影响评估会商制度;开展林业病虫害发生、林区防火、动物疫情的监测等信息共享发布、预测预警和影响评估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市安监局:协同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以及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认证;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因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指导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气象、水利、农林畜牧等成员单位间的地质灾害基础资料共享、联动联防、灾情会商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开展因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评价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气象部门联合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防御规划、监测防治等;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地质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

市民政局:协同艾比湖镇、各社区积极协助做好气象部门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措施;协同气象部门做好灾情的调查、评估,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形成科学救灾、防灾体系建设;发生气象灾害期间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核查和灾情上报;负责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灾后救助救援和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生存性救灾物资的采购、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救灾应急响应。

市教育局:与气象局协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负责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中小学、幼儿园等场所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负责组织及时传达防灾紧急公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抗灾救灾防御工作,宣传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组织建立学校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校园。

市卫计委:负责市管辖范围内的灾后疫情监测防御工作以及做好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救灾防病的各项工作,配合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防灾减灾防御和救助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救灾防病的各项工作;对受灾地区饮用水及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负责提供因气象条件引发的突发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条件对人体健康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技术指导;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市旅游局:规范旅游行业建立气象灾害预案;协同做好旅游景区(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及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指导和规范重点旅游景区(点)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反馈制度;负责旅游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负责遇险、被困、伤亡游客的救援、救助和善后工作;负责灾区旅游业的恢复等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市消防大队:协同气象部门对容易因大风、雷击、高温等气象灾害引发火灾的单位和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因气象灾害引起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及其他事故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边防大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援,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市供电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抢险抢修工作,配合市应急办在突发应急气象灾害时对非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抢修,保障城镇居民用电及工业生产用电需要;在电力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和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管理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照职责做好电力设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山口站负责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车站、厂间等场所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时传达防灾紧急公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抗灾救灾防御工作。

通信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案体系,负责对因气象灾害发生时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和公用电信网的通信畅通;并汇同市应急办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有关预案的工作流程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针对公益性气象预警信息建立绿色发布通道,协同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做好公共通信设施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规范、监督工作;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保险公司:协同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协助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积极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理赔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预警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市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要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完善市区、重要区域、综合保税区等发展区的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加强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市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气象灾害趋势预测和精细化预警预报。

2.信息共享

市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灾害风险分析

在市政府指导下,市气象部门要逐步建立以镇、社区、气象信息员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市政府开展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等提前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以减少气象灾害的影响。

二、预警与预防联动机制

1.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9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规定实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内容由气象主管机构参考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气候特点确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群、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市人民政府要在学校、医院、市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边远地居民居住点、工业园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建立和完善镇、社区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气象信息员),确保气象灾害信息通过气象信息员传递到各家各户,并组织群众开展气象灾害防范、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警准备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当出现灾情预兆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四、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知识,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应急处置

一、灾情信息报告

相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信息。

二、响应启动

1.应急启动标准

按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综合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的严重程度和范围,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公众、社会各行各业造成的威胁和危害,确立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Ⅳ级):当将发生寒潮、暴雨、暴雪、大风、霜冻等气象灾害,对公众、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安全造成一般危害或威胁,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在灾害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可升为Ⅲ级或以上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应对,以市人民政府为主。

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当将发生寒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对公众、较大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或已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引发较大次生、衍生灾害,在灾害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可升为Ⅱ级或以上级别,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应急救援,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给予保障支持和指导。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Ⅱ级):当将发生寒潮、暴雨、暴雪、干旱、高温等气象灾害,对公众、大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或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较重次生、衍生灾害,在灾害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可上升为Ⅰ级。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应急行动。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当将发生寒潮、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在市管辖区域内出现对公众、大部分行业的生活生产带来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重大次生、衍生灾害,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应急行动。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应急启动流程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和灾害发展态势,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互交流有关信息,对气象灾害预警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判,由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依据,再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确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别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命令。根据处置需要,可做出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的决定。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上级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启动令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 应急响应权限

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Ⅳ级):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响应行动,并报州应急办、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保障支持和指导;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带队参加现场救援抢险,组织力量做好应急行动,并报州应急办、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Ⅱ级):启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迅速带队参加现场救援抢险,组织力量做好应急行动,视情况采取措施,或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周边县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并报州应急办、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启动市气象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全力组织力量做好应急行动,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险,积极联系上级人民政府或周边县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并报州应急办、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以上任何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均应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备案。

三、部门响应联动

当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影响和危害范围,按职责分工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予以响应。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1.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更新预报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2.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会同应急办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枢纽作用。

3.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灾害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轻重缓急,成立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现场工作组,按照相关预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现场气象监测预警保障组:由气象部门负责现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更新预报预警。

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气象局、农林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环保局、保险等部门组成,负责气象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和数据上报。

抢险救灾组:由部队和武警、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工程抢险和人员、国家重要财物等的抢救。

通信保障组:主要由通信部门组成,负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救灾通信网络畅通。

交通运输组:由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通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等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基础设施维护组:由市住建局、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重要水利、电力、通信及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设施维护和灾后重建,消除隐患,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次生灾害防治组:由市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局、农林畜牧兽医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灾区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或减轻灾害危害。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民政局、保险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经费申请、调拨和信贷发放,并监督指导灾区应急资金的使用。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人民武装部、边防大队等组成,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金融等重要部门、救灾物资等的安全保卫。

卫生保障组:由市卫计委、民政局、医院等组成,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抢救、救治和转运伤病员;监督、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公共场所等,确保卫生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区发生疫情或控制灾区疫情蔓延。

灾民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艾比湖镇及各社区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物,接收国内外救灾捐赠,转移和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因灾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党办、政办、气象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台、通信等部门组成,负责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宣传报道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四、分级分灾种应急响应

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和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各行各业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

1.寒潮灾害的应急响应

 

Ⅳ级

Ⅲ级

Ⅱ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

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

采取应急预案进行防寒保障,尤其是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

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建、农林畜牧兽医等部门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加强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工作

对市政园林、公共树木、花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医疗卫生部门

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做好寒潮所引发的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

道路交通运 输部门

采取措施,做好防御工作,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暴雨灾害应急响应

 

 

Ⅳ级、Ⅲ级

Ⅱ级

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国土、水利部门

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及次生灾害。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民政部门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向灾民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教育部门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督察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供电部门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铁路部门

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3.暴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

 

Ⅳ级、Ⅲ级

Ⅱ级

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降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降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供电部门

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交通运输部门

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坡道、弯道、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铁路部门

做好车站除冰扫雪,列车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列车停运

住建部门

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卫生部门

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农林畜牧兽医部门

组织畜牧业防雪、防冻及采取其他有效防御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大风灾害应急响应

 

Ⅱ级

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住建部门

提醒有关单位对设置的露天广告牌采取加固措施

安排专人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的安全性进行排查,并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供电、通信部门

监控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确保安全;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对于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进行严密监控,并事先进行加固;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公安、消防、道路运输等部门

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做好大风天火灾及应急救援处置的准备工作;对大风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林畜牧兽医部门

指导牧户、次森林保护等,采取一定的防风、防火措施

畜牧业、林业部门等要积极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文体广新部门

通过宣传媒体各种手段,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大风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大风灾害防护

铁路部门

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大风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必要时列车停运

5.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Ⅲ级

Ⅱ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沙尘暴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农林畜牧兽医局

指导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牧业生产

提醒广大牧民朋友暂停放牧,并到安全地方暂避

住建局、环保局等部门

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

铁路等部门

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

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市农林畜牧兽医局

按照相关预案处置

按照相关预案处置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6.高温灾害应急响应

 

Ⅲ级

Ⅱ级

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

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市住建、水利等部门

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建议建设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

公安部门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注意因电器超负荷引起火灾的危险,告诫市民注意防火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

宣传中暑救治常识,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

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防护措施

各大医院、社区服务中心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中暑或类似病患者

市农林畜牧兽医局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林业、畜牧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7.冰雹、雷电灾害应急响应

 

Ⅲ级

Ⅱ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雹、雷电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铁路部门

做好冰雹、雷电防护,保障列车运输安全,做好运行计划和旅客安抚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社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8.大雾灾害应急响应

 

Ⅲ级

ⅡⅠ级

气象部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

加强道路公路车辆安全监管,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和旅客安抚工作

公安部门

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电力部门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五、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应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服务,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市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住建、交通、环保、国土资源、农林畜牧、水利、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进行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等传播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应急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上级或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

八、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可以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一、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市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订恢复重建规划,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梳理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

三、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四、灾害保险

大力发展政策性保险,鼓励公民和各类机构、组织积极参加商业保险,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第六章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一、人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二、 财力保障

地方财政对达到应急响应等级的气象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三、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阿拉山口市是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四、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市人民政府会同市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第七章 附则

一、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职责

气象协理员(信息员)负责向当地党政领导、社区干部及时传递由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情报等气象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贯彻落实灾害性天气预防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工作。

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等载体把灾害性气象预报及时传递给广大群众,并指导群众科学预防气象灾害,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及时调查并报告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灾情,当本区域内发生大风、沙尘暴、干旱、高温、寒潮、霜冻、暴雨、暴雪、低温、道路结冰、雷电等气象灾害后,及时收集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程度、规模、面积、损失等资料,向市政府领导和气象局报告。并协助气象部门人员赴现场进行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和鉴定。

应主动了解并掌握本区域内各部门生产信息,尤其是农、林、牧业生产信息和对气象服务的实际需求和建议,并及时向气象部门反馈。

负责气象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技知识、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技术咨询。

完成市气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4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2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或阵风风力大于等于8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六、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气象灾害应急启动流程图

附件

气象灾害应急启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