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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市政办发〔2018〕108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阿拉山口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0日 18:08 浏览次数:

阿市政办发〔2018〕108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阿拉山口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动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各地(州、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州2017年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8〕12号)等要求,阿拉山口市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形式

本次考核工作包括2017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两部分内容。考核主要采取自查、书面集中评价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二、考核内容

考核各责任部门2017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安排

㈠ 开展前期自评。各责任部门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分别形成自查报告、编制佐证材料汇编(需装订),于2018年9月21日前报送阿拉山口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办公室)。

㈡ 开展现场抽查。阿拉山口市将组成联合考核组,结合书面考核评价情况对责任部门开展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具体事宜另行下发通知。

㈢ 形成考核报告。阿拉山口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㈣ 反馈考核结果。阿拉山口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最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

四、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责任部门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部门实行问责、通报批评和约谈。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部门,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考核中提供不实材料或信息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有关要求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此次考核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各责任部门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具体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按照有关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评分并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请各责任部门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㈡ 做好沟通联络。各责任部门接到此通知后,于9月20日上午下班前上报1名具体联络员,负责本次考核沟通联络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樊高阳 联系电话:6995646

邮 箱:274347543@qq.com

附件:1. 2017年自治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

室气体排放目标

2. 2017年阿拉山口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责任评价考核细则

3. 2017年阿拉山口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7年自治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序号

县 市

2017年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2017年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

2017年能源增量消费控制目标

(万吨标准煤)

1

博乐市

1.65%

3.09%

3.7

2

阿拉山口市

0.82%

1.54%

0.5

3

精河县

1.23%

2.3%

3.3

4

温泉县

1.01%

1.89%

0.84

附件2

2017年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细则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及分值

责任单位

评分标准

评分

依据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一、能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目标(40分)

1.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10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有关

数据

以我市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为基准,依据我市统计局核定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价考核。

2.“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15分)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要求,得15分。未达到目标进度要求,不得分。

有关

数据

进度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第一年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60%,第四年完成80%,第五年完成10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根据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核查。

3.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5分)

年度能耗总量未超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得5分。超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不得分。

有关

数据

以市分解的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为基础,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单位能耗总量进行评价考核。

4.“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进度(10分)

能耗总量未超出“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进度要求,得10分。超出目标进度,不得分。

有关

数据

进度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第一年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60%,第四年完成80%,第五年完成10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根据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核查。

二、节能措施(60分)

1.目标责任(8分)

⑴加强节能统筹规划(2分)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①制定节能减排有关规划和工作方案,得0.5分;制定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有关规划和战略,得0.5分。

②制定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计划,得0.5分;召开节能主管部门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会议安排年度重点工作,得0.5分。

⑵合理分解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任务(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将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得1分;纳入其中1项,得0.5分;两项都未纳入,不得分。

②将年度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得1分。

二、节能措施(60分)

1.目标责任(8分)

⑶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组织开展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得1分。

②向社会公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得1分。

⑷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单位进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得0.5分。

②对节能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得0.5分。

⑸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发挥有效作用(1分)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责任部门研究协调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结构调整(7分)

⑴规模以上工业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下降(2分)

有关

数据

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比重下降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上升不得分。

⑵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2分)

有关

文件

①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得 1分。

②开展能评项目后期监督管理,得1分。

⑶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1分)

有关数据、文件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年度建设规模,按照自治区、自治州下达的年度建设指标,完成可再生能源年度建设任务,得1分。

⑷降低煤炭消费比重(2分)

有关数据、文件

研究建立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得2分。

3.重点领域节能(22分)

3.重点领域节能(22分)

⑴工业节能(6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根据自治州统计局数据,完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进度目标,得2分,未完成进度目标,不得分。

②建立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情况。完成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得1分;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能效“领跑者”遴选活动,得1分;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得1分。

③推进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得1分。

二、节能措施(60分)

⑵建筑节能(5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得1分。

②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目标完成进度达到要求(目标完成进度为第一年完成10%,第二年完成20%,第三年完成30%,第四年完成40%,第五年完成50%,下同),得1分。

③加大对剩余具有改造价值城镇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力度,改造目标计划明确、资金政策落实、技术标准配套,得0.5分。

④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目标明确,并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改造,得0.5分,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能耗动态监测等,得0.5分。

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目标明确,推广政策配套,中央财政支持各类示范项目验收进度满足要求,得0.5分。

⑥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完善,得0.5分。

⑦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目标明确,规划方案具体可行,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得0.5分。

⑶交通节能(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制定并落实绿色交通发展政策措施,得0.5分。

②组织开展绿色交通建设工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中,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养护装备、材料及施工工艺方法,得0.5分。

③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得0.5分。

④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得0.5分。

⑤推广节能环保型车辆,加快淘汰高耗能运营车辆,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水平,得0.5分。

⑥组织开展重点运输企业能耗统计和日常监管工作,得0.5分。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⑷公共机构领域节能(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得1分。

②落实工作措施,推动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得1分。

③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得1分。

⑸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3分)

有关数据、文件、实地核查

①按时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按要求报送,得1分。

②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措施,得1分。

③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每年实施1—2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得1分。

二、节能措施(60分)

二、节能措施(60分)

3.重点领域节能(22分)

⑹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完成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年度任务,得1分。

②推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完成年度任务,得0.5分。

③开展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能效监测,淘汰低效用能设备,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推广应用,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得0.5分。

4.重点工程(2分)

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有关

文件

组织实施自治区及以上节能重点工程,得2分,项目存在造假,此项不得分。

5.技术推广(2分)

⑴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工程(1分)

有关数据、文件

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工程,得1分。

⑵开展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工作(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制定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组织实施有关推广活动,得1分。

6支持政策(6分)

⑴落实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差别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得0.5分。私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政策,此项不得分,并扣0.5分。

②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煤改气除外)、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得1分。

③落实供热计量收费,得0.5分。

⑵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2分)

有关数据、文件

设立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宣传,得1分;节能有关专项资金金额增长,得1分。

⑶落实节能税收支持政策(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落实支持节能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得2分,否则不得分。

⑷绿色金融取得进展(加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对使用能效信贷的项目单位实行财政贴息支持,加1分。

7.市场化机制(分)

/

⑴推行合同能源管理(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政府机构带头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得0.5分。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或未进行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设限,此项不得分。

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得0.5

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电力需求侧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得1分。

⑶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开展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行动(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核查有关文件,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得0.5分。

②核查有关文件,开展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行动,得0.5分。

8.监督检查(4分)

⑴健全节能法律法规标准(2分)

有关文件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节能有关规范性文件,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健全节能标准体系,组织编制行之有效的地方节能标准,得1分。

⑵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进行查处,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②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得0.5分。

③节能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察计划并完成监察任务,得0.5分。

9.节能管理与服务(6分)

⑴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严格执行能源统计与核算制度,得1分。

②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得1分。

⑵健全能源计量体系(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制定推动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的有关规章、办法或实施意见等,得0.5分。

②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得0.5分。

③推动重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有具体规划和政策要求,得0.5分。

④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实质性投放,得0.5分。

⑶加强节能培训(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组织实施和参与节能培训活动,包括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源计量、节能标准化培训等,得1分。

⑷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①组织开展绿色消费推进活动,得0.5分。②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得0.5分。

附件3

2017年阿拉山口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及分值

责任单位

评分依据

评价标准

一、目标完成(40分)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20分)

市环保局

政府工作报告或年度计划报告设定的年度计划目标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达到或超过100%,得20分;低于100%,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0。在年度考核中,未完成年度降低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20分)

当年应达到的累计进度目标;核定的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

根据累计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0分;低于100%,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0。在考核中,未完成一年规划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㈠能源节约与结构优化(8分)

3.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4分)

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结果

依据市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结果,超额完成得4分,完成得3分,基本完成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

4.非化石能源发展情况(2分)

市统计局部门、电网公司出具的指标数据。核算采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①年度考核中,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分别得1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②期末考核中,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较考核期初始年份有所上升,得2分,持平或下降,计为0分。

5.化石能源结构调整情况(2分)

自治州相关主管部门、市统计局部门出具的指标数据

①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得1分,持平或上升,计为0分。

②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得1分,持平或下降,计为0分。

㈡低碳产业体系建设(8分)

6.产业结构调整情况(2分)

有关部门

自治州统计局或县市发改部门出具的指标数据

①年度考核中,市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较上年有所提高,得2分,持平或下降,计为0分。

②期末考核中,市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较考核初始年份有所提高,得2分,持平或下降,计为0分。

7.工业领域控排情况(1分)

市商信、统计、发改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上年有所降低,得1分,持平或上升,计为0分。

8.发展低碳农业(1分)

有关部门

市农业、统计、发改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①年度考核中,市化肥使用量增量较上年持平或有所降低,得0.5分,上升,计为0分;采取其他低碳农业发展措施且有示范效应的,最高得0.5分。

②期末考核中,市化肥使用量较考核期初始年份持平或有所下降,得0.5分,上升,计为0分;低碳农业发展措施取得良好成效且有示范效应的,最高得0.5分。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㈡低碳产业体系建设(8分)

9.生态系统碳汇增加情况(4分)

市林业局

市林业部门出具的数据

①年度考核中,市造林面积完成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市森林抚育面积完成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

②期末考核中,市造林面积完成“十三五”下达计划任务,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市森林抚育面积完成“十三五”下达计划任务,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

㈢城镇化低碳发展(7分)

10.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3分)

市住建局

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①绿色建筑比重占新建建筑比重较上年有所上升,得1分。

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比例较上年有所上升或完成年度即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得0.5分;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情况进行评分,最高得0.5分。

③根据商业或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行管理工作(如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等)开展情况进行评分,最高得1分。

11.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3分)

市交通管理局

市交通、公安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①发展公路低碳运输,发展低碳物流措施,得1分。

②发展城市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得0.5分。

③道路运输新能源(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车辆或清洁燃料车辆保有量比上年有所增长,得1分,持平得0.5分,降低得0分。

12.低碳生活方式倡导(1分)

市发改委、交通管理局

市发改、交通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①组织开展低碳家庭等践行低碳生活方式的宣传及评选活动,得0.5分。

②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措施,如垃圾焚烧发电等,得0.5分。

㈣区域低碳发展(9分)

13.区域峰值目标(2分)

市发改委

市发改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开展总量控制的,当年本项指标考核得2分;后续年份,根据实现达峰路线图、开展总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及取得实效进行评分,最高得2分。

14.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情况(3分)

市发改委

市发改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①对国家确定的低碳试点地区(市、县)、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自治区确定的低碳试点城市(县),进一步深化相关工作的,根据采取具体措施及取得的实效进行评分,最高得2分。

②积极组织创建低碳城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根据方案编制效果、申报的积极主动性和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效进行评分,最高得1分。

15.低碳发展示范情况(3分)

市发改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①对国家、自治区确定的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进一步深化相关工作的,根据采取具体措施及取得的实效进行评分,最高得2分。

②积极组织创建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根据方案编制效果、申报的积极主动性和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效进行评分,最高得1分。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㈣区域低碳发展(9分)

16.低碳扶贫实施进展情况(1分)

/

市发改、扶贫办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将低碳发展纳入扶贫开发目标任务体系,制定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的差别化扶持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并采取具体措施,最高得1分。

㈤碳市场建设和运行(8分)

17.全国碳市场参与度与履约率(3分)

市发改委

市发改部门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履约率达到100%得3分,95-100%得2分,90-95%以下得1分,90%以下计为0分。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前,该部分分值归入本细则第18条第(3)项。

18.企业报告核查与配额分配(4分)

①在主管部门引导下,企业配备专人管理排放核算,制定排放监测计划,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得1分。

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帮助企业开展碳市场相关能力建设活动,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得1分。

③主管部门有效组织对纳管企业核查,并按时报送,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得2分。

19.其他市场机制(1分)

组织申报自愿减排项目或推进自愿减排交易、碳普惠制、碳积分等其它机制及其产品(或标的物)创新和试点工作,根据工作情况,最高得1分。

㈥低碳科技创新(1分)

20.低碳技术和产品(1分)

市发改委

市质监、商信、科技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根据考核年度推广《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所列技术的数量和进度,采用推广目录里的低碳技术或开展CCUS等低碳技术示范和应用情况进行评分,最高1分。

㈦基础能力支撑(6分)

21.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4分)

市发改委

市发改、统计部门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①按照《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得1分;在统计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得1分。

②编制县(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得2分。

22.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1分)

市发改部门和企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积极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考核年度内有新增企业披露,得1分。

23.机构和队伍建设(1分)

市发改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或人员,得1分。

㈧国内国际合作(2分)

24.国内合作(1分)

/

市发改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利用相关国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或积极参与国内重大应对气候变化会议和低碳发展论坛等,最高得1分。

25.国际合作(1分)

积极参与国家推进的南南合作等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利用其他国家或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性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论坛及会议等,最高得1分。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㈨相关保障措施(11分)

26.组织领导情况(1分)

市发改委、财政局

市发改、财政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在考核年度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布置相关重大工作,得1分;未召开会议但印发工作重点和组织协调布置相关重大工作,得0.5分;未开展相关工作,计为0分。

27.年度目标设定与考核情况(3分)

/

市发改、财政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①凡设定二氧化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并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报告,得1分;只纳入年度计划或由政府下达年度计划目标,得0.5分;均未纳入的,计为0分。

②开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工作,得1分。

③在自治州考核中,按时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得1分;未能按时上报或缺少相关材料,计为0分。

28.资金支持情况(5分)

市财政局

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得4分;资金安排较上年有所增加,得1分,持平或下降不得分。

29.宣传引导(2分)

市发改委

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培训和宣传引导,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根据活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分,最高得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