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市政办发〔2018〕109号
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阿拉山口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和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阿拉山口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㈠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㈡ 坚持政府主导。以国家救济和扶持为主,积极引导社会互助,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㈢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适用范围
凡阿拉山口市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暴、冰雹、雨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达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及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一、阿拉山口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阿拉山口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减灾救灾要求,研究制定阿拉山口市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镇、街道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阿拉山口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阿拉山口市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由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行政主要领导兼任,其职责是:
1. 承担阿拉山口市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 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 协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 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 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监测与报告
以市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建设保障交通局、国际运输道路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林畜牧兽医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监测部门按照职责,将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提供的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二、预警响应
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或镇、街道民政办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 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宣传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 向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6. 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宣布终止预警响应。
第四章 灾情报告和发布
一、信息报告
阿拉山口市艾比湖镇(阿拉套街道)要按照国家民政部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㈠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 灾情初报。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镇(街道)民政办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镇(街道)民政办报告后,应在1.5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民政局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专项指挥部。
对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镇(街道)民政办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报告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2. 灾情续报。在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街道)民政办、市民政局两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道)民政办每天8:30时(北京时间,下同)之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天9:30时之前向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民政局报告情况。
3. 灾情核报。镇(街道)在灾情稳定后,应在4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镇(街道)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民政局报告情况。
㈡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镇(街道)民政办向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初报灾情,市民政局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民政局报告情况。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9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二、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要素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其中:灾害损失应以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和牲畜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为重点。
三、灾情核定
㈠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镇(街道)民政办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㈡ 专家评估核定。针对灾情分类,市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㈢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四、灾情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政务客户端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五章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市人民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积极开展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灾害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阿拉山口市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Ⅳ㈣、Ⅲ㈢、Ⅱ㈡、Ⅰ㈠四个响应等级。根据灾害损失情况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本预案相关级别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市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减灾委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由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协调指导救灾工作。Ⅳ级响应由镇、街道具体指挥,灾情发生后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应急预案。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Ⅳ㈣级响应
㈠ 启动条件
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㈣级响应。
1. 因灾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
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人以上30人以下。
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以上20间以下。
㈡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救助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市Ⅳ㈣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启动Ⅳ㈣级响应。
㈢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本市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 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支持、指导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 灾情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受灾区域开展救灾工作。
3. 根据救灾工作需求,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并认真落实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 根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迅速编发《灾情报告》,报告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民政局,通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6. 市卫计委指导受灾区域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㈣ 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阿拉山口市Ⅳ㈣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适时结束Ⅳ㈣级响应。
二、Ⅲ㈢级响应
㈠ 启动条件
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㈢级响应:
1. 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人以上100人以下。
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40间以下。
㈡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阿拉山口市Ⅲ㈢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启动Ⅲ㈢级响应。
㈢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本市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 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指导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 灾情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受灾区域开展救灾工作。
3. 根据救灾工作需求,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并认真落实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 根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迅速编发《灾情报告》,报告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民政局,通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6. 市卫计委指导受灾区域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8. 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域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㈣ 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阿拉山口市Ⅲ㈢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同意后,适时终止Ⅲ㈢级响应。
三、Ⅱ㈡级响应
㈠ 启动条件
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㈡级响应:
1.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间以上100间以下。
㈡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㈡级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启动Ⅱ㈡级响应。
㈢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本市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 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⑴ 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检查和督促灾区党委、政府对受灾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落实,对灾区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赠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减灾委报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灾区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⑵ 灾害信息组: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并进行初步分析;编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向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减灾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害救助进展情况。
⑶ 救灾捐赠组: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⑷ 宣传报道组: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害救助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⑸ 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做好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 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与自治州民政局建立联系,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 立即建立与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联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
4. 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委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 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指导监督受灾区域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随时落实市减灾委和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确保受灾群众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6. 根据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迅速制定阿拉山口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积极申请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7.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告市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民政局,通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
8. 市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 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人民武装部、市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应急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10. 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市民政局及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接收款物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域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㈣ 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Ⅱ㈡级响应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适时终止Ⅱ㈡级响应。
四、Ⅰ㈠级响应。
㈠ 启动条件
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 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㈡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㈠级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启动Ⅰ㈠级响应。
㈢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组织协调本市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1. 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受灾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区域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 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受灾区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 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设在市人民政府,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并立即建立与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根据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4. 市发改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商信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移动公司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综合科技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
5.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会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 其他响应措施按Ⅱ㈡级响应措施执行。
㈣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向市减灾委提出终止Ⅰ㈠级响应建议,报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适时决定终止Ⅰ㈠级响应。
第六章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㈠ 评估救助需求。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㈡ 核拨救助资金。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灾区域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㈢ 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㈠ 制定方案。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㈡ 调查核实。市民政局每年应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镇(街道)民政办,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区域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㈢ 根据受灾情况评估,市财政局、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季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㈣ 受灾群众根据发放程序领取救助款物。
㈤ 市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市冬春季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㈥ 市发改委、财政局、农林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己意愿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自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统筹规划、科学重建的原则,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灾情和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科学安排项目选址,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㈠ 灾情稳定后,艾比湖镇(阿拉套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本地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
㈡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区域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㈢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由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明确恢复重建工作的目标、政策,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和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㈣ 根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向上级申请拨付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完成受灾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任务。
㈤ 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进度。市减灾委定期通报受灾区域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进度。
㈥ 市人民政府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等各项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阿拉山口市救灾资金预算,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增长机制。
㈠ 市发改委、财政局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㈡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㈢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财政局、民政局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二、物资保障
㈠ 合理规划、建设阿拉山口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㈡ 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市民政局根据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需要,及时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逐步建立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
㈢ 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市人民政府向受灾区域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㈣ 逐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㈠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㈡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全市建设并管理覆盖市、镇(街道)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㈠ 市减灾委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减灾委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㈡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根据我市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
五、人力资源保障
㈠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㈡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㈢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㈣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林畜牧、商信、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风险调查、灾情会商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参与灾区现场处置。
㈤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㈠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㈡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㈢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㈣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㈠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㈡ 完成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八、宣传和培训
㈠ 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㈡ 市民政部门每年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㈢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至少1次综合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跨县市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跨县市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阿拉山口市民政局负责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民政局。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阿拉山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阿拉山口市减灾委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
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自治区、自治州、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案启动标准
附件1
阿拉山口市减灾委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根据减灾委的工作安排,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及协调工作,制定抗灾救灾宣传方案,组织开展抗灾自救知识宣传;按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信息。
2.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民政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民政救灾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及自治州民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民政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承担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3.阿拉山口海关:配合卫计部门做好防疫检疫工作。
4.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山口站:做好铁路机车运输,保障救灾物资和救援力量的输送需要。
5.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做好各类车辆、工程机械的动员,保障救灾物资和救援力量的输送需要。
6.市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7.市监察委: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应急救助职责和工作效能情况;监督审查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8.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安排的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的救灾资金以及监督检查救灾资金的使用;根据救灾救济工作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救灾工作经费,确保阿拉山口市本级救灾减灾工作顺利开展。
9.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民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
10.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负责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容灾备份工作;指导救灾减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网络建设;负责灾区应急通讯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1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2.市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解决灾后城市供水、供热困难。
13.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14.市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阿拉山口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5.市农林畜牧兽医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牧区病虫草鼠、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等防治工作。
16.市卫计委: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灾后卫生环境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1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19.市文体广新局:负责灾区抢险救灾减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20.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监理,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
21.市教育局: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长效机制,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2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3.市供电公司: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抢修和供电保障。
24.市科技局:负责地震预警、监测、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5.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驻阿解放军、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6.市消防大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应急演练活动,协助灾区做好消防工作。
27.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灾后无线电设施抢修和通讯保障。
附件2
自治区、自治州、阿拉山口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
死亡人口 |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
旱灾造成缺粮缺水需救助人口 |
响应 |
占农牧业人口比例 |
需救助人口数(人) |
分级 |
自治区标准 |
自治州标准 |
阿拉山口市标准 |
自治区标准 |
自治州标准 |
阿拉山口市标准 |
自治区标准 |
自治州标准 |
阿拉山口市标准 |
自治区标准 |
自治州标准 |
自治区标准 |
自治州标准 |
Ⅳ(四)级 |
5-10人 |
1--2人 |
1-2人 |
2000-1万人 |
200-500人 |
5-30人 |
5000-1万间 |
1000间--2000间 |
5-20间 |
10%-15% |
5%--10% |
20万--50万 |
10000--20000人 |
或1500-3000户 |
或300--600户 |
Ⅲ(三)级 |
10-30人 |
2-5人 |
2-5人 |
1万--2万人 |
500--1000人 |
30-100人 |
1万-3万间 |
2000-3000间 |
20-40间 |
15%-20% |
10%-15% |
50万-100万 |
20000--30000人 |
或3000-9000户 |
或600--1000户 |
Ⅱ(二)级 |
30—80人 |
5--10人 |
5-10人 |
2万--3万人 |
1000--1500人 |
100-500人 |
3万-5万间 |
3000-4000间 |
40-100间 |
20%-25% |
15%-20% |
100万—150万 |
30000--40000 |
或9000-15000户 |
或1000--1500户 |
Ⅰ(一)级 |
80人以上 |
10以上 |
10人以上 |
3万人以上 |
1500人以上 |
500人以上 |
5万间 |
4000间 |
100间以上 |
25%以上 |
20%以上 |
150万以上 |
40000人以上 |
或15000户以上 |
或1500户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