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正文
政府文件

阿市政办发〔2018〕152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取消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事项中收取各类证照复印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19:02 浏览次数:

阿市政办发〔2018〕152号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取消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

事项中收取各类证照复印件的通知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来,按照自治州统一安排部署,阿拉山口市先后开展了“减少审批事项”“减证便民”“疏解群众办事堵点”等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群众办事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照复印件等大为减少。为从根本上、源头上减少证明事项,方便群众办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少证明事项、压减各类由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㈠ 方便群众办事。集中清理取消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压减由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的数量,推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更加便利化。

㈡ 减轻群众负担。清理取消由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减轻办事群众复印各类证照的费用,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㈢ 提高办事效率。通过清理取消由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形成倒逼机制,促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各类证照电子化登记。

二、减少证明事项和压减复印件数量的范围及原则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证照复印件留存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㈠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㈡ 凡是办事过程中,上一环节已提供过相关证照材料的,下一环节应避免再次要求办事群众提供重复的证照复印件。

㈢ 凡是能够通过高拍仪、扫描仪拍摄影像留存相关证照依据的,一律不得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复印件。

㈣ 凡是因条件限制不能通过高拍仪、扫描仪留存相关证照影像仍需复印件的,按照“谁要求,谁复印”的原则,由复印件收取单位自行复印,不得再向办事群众收取复印费用。

三、时间步骤

㈠ 认真自查(12月8-11日)。对照减少证明事项和压减复印件数量的原则,认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涉及需要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的情况,并制定整改方案。

㈡ 限时整改(12月11-16日)。通过高拍仪、扫描仪电子采集,或免费为办事群众复印等方式,解决本部门、本单位涉及办事群众提供证照复印件的情况。

㈢ 落实执行(12月17日起)。各部门、各单位从根本上、源头上减少证明事项、压减各类由办事群众提供的证照复印件,并长期执行。

四、工作要求

㈠ 提高认识。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将减少证明事项和压减复印件数量作为转变工作作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扎实解决。

㈡ 即时取消。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取消收取各类证照复印件,严禁收取复印费。

㈢ 加大宣传。艾比湖镇(阿拉套街道)、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通知公告栏等方式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

㈣ 督查问责。市人民政府将对减少证明事项和压减复印件数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清理压减工作不力,人为设置群众办事堵点,变向收取办事群众复印费的部门、单位,将予以全市通报。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