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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阿拉山口市市监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6日 17:43 浏览次数: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市市监20193    

当事人:张明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新疆博乐小营盘镇塔翁哈木尔村友好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无  

身份证号码652701******021758  

联系电话:13999774126  

联系地址:新疆博乐小营盘镇塔翁哈木尔村友好路142号  

2019年6月26下午18:00,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蓓、挥军(执法证编号:市场E040009、市场E040004)在阿拉山口市一分利平价蔬菜粮油店检查抽检不合格的鸡蛋时,要求出示购进鸡蛋的供货商资质,该店负责人表示,这批鸡蛋由张明礼供货,但张明礼未能提供《营业执照》。2019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做了询问笔录,得知你长期给阿拉山口市的蔬菜店、餐饮送货,货源来自小营盘的养鸡场,并提供了5月28日进货养鸡场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转账记录和5月30日的销售记录,承认未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5月28日当天,进货6800元的鸡蛋,销售所得8970元,获利2170元。平时的经济来源为送鸡蛋和打零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张明礼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对当事人张明礼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说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情况。  

3、当事人张明礼供货名单复印件4份,证明其发生的供货行为。  

4、当事人张明礼行驶证、驾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供货的硬件条件。  

5、当事人张明礼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张,证明其货物购进来源。  

你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70元;  

2、罚款3000  

合计罚没款:5170元(伍仟壹佰柒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阿拉山口支行(账号:65001731100059697989;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东街1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博乐市团结北路487号)或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街8号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地址:阿拉山口市准噶尔南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8  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