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市市监罚决字〔2019〕19号
当事人:阿拉山口恒昌商店 (以下简称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拉山口恒昌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2702MA77QN9M82
经营场所: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博尔塔拉路231号
经营者: 杨云英 联系电话:13209090595
身份证号码:511023******137447
联系地址: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博尔塔拉路231号
2019年10 月10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曹哲(市场E040006)、刘奇(市场E040010),在辖区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进入阿拉山口恒昌商店,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经营者监督检查要求,对该店销售食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区域南侧货架发现香利园手工面包糕点2袋,生产日期:2019年7月9日,保质期45天;想我香麻辣猪蹄2袋,生产日期:2019年1月3日,保质期9个月;香利园油炸汉堡1包,生产日期:2019年7月8日,保质期90天;香利园红豆夹心面包1袋,生产日期:2019年7月3日,保质期30天。经调查,现存香利园手工面包糕点2袋,购进价5.00元/袋、销售价6.00元/袋,货值金额12.00元;想我香麻辣猪蹄2袋,购进价7.00元/袋、销售价8.00元/袋,货值金额16.00元;香利园油炸汉堡1袋,购进价2.50元/袋,销售价3.00元/袋,货值金额3.00元;香利园红豆夹心面包1袋,购进价2.50元/袋,销售价3.00元/袋,货值金额3.00元,共计货值金额34.00元。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扣押(详见《财务清单》(2019[19]号)。进一步调查,以上4类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均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经营者杨云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9年10月25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该店经营者杨云英并签收。截止10月30日,该店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确认的违法事实、证据、强制措施、适用法律、行政处罚内容均未提出异议。
阿拉山口恒昌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019年10月24日,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认为该店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查、调查和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至今未收到对该店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可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利园手工面包糕点2袋、想我香麻辣猪蹄2袋、香利园油炸汉堡1袋、香利园红豆夹心面包1袋。
2、处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陆仟元(6000元)整的罚款。
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阿拉山口支行(名称:阿拉山口市财政局,账号:6500173110005969798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或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0月 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