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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
事项名称
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阿拉山口市旅游局
抽查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
抽查内容
旅游市场主体的经营服务行为是否依法依规
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抽查方式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抽查要求
1. 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应重新选派。
2.开展执法检查应至少有两名景区工作人员。
3.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4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