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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细则

阿拉山口市旅游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阿拉山口市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5日 16:19 浏览次数:

为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由市级旅游部门监管的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

第三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市旅游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

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半年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六条根据市旅游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频次。

第九条开展抽查工作,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双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如需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建立“抽查通报”制度,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经催告拒不整改的可在网上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