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办理机构、联系电话、工作流程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15:52     浏览次数: 打印    

婚姻登记办理机构、联系电话、工作流程

一、涉外婚姻(国内公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4634439

负责办理常住户口为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巴州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及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登记。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9:30(法定节假日休息)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的条件、所需材料: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及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办理

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条件 :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少数民族居民,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双方需提供3张两寸合影照片。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者当日即可办理完毕

二、国内居民婚姻登记办理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乌县板房沟县政府2号楼 联系电话:5967800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地址: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3775729、3775739

达坂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达坂城区古城新街森林派出所旁 联系电话 5942099

达坂城区乌拉泊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处 地址:乌拉泊街道 联系电话: 5910221

达坂城区艾维尔沟街道办婚姻登记处 地址:乌市达坂城区维尔沟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2938518

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乌市扬子江路101号沙区政府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 5582895

米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米东区稻香南路1226号 联系电话: 3366830、3359830

水磨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七道湾路232号水磨沟区文体中心大楼4楼401室 电话: 4641385

高新区(新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河南东路791号 电话:6657338

天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碱泉二街199号 电话: 888572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9:30(法定节假日休息)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所需证件材料

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少数民族居民,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两寸合影照片;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条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已对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已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2寸单人照片(每人两张)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申请在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补领,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3张两寸合影照片;当事人申请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领,需提供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档案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3张两寸合影照片。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四)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事项的委托书。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者当日即可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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